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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市場流量服務商管理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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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概述

第一條【目的及依據】為維護云市場平臺的管理秩序,保障云市場服務商、用戶的合法權益,依據《云市場平臺服務協議》、《云市場服務商入駐協議》、《云市場流量服務商入駐協議》等相關協議和規則,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適用范圍】本規范適用于使用云市場的所有服務商。

第三條【效力級別】本規范是《云市場流量服務商入駐協議》的下位規則。《云市場流量服務商入駐協議》中已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未有規定或本規范有特殊規定的,按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章定義

第四條【阿里云網站】指阿里云官網(域名為:www.aliyun.com)以及阿里云客戶端(如APP),但阿里云國際站(包括alibabacloud.com以及所有下屬頁面和jp.aliyun.com以及所有下屬頁面)除外。

第五條【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阿里云網站的網站主辦方,為阿里云網站下的所有頻道、平臺等提供網絡服務、網站后臺支撐系統等技術服務。

第六條【阿里云會員】通過與阿里云簽訂《阿里云網站服務條款》,接受阿里云網站的《法律聲明和隱私權政策》,完成注冊流程,獲得阿里云賬號的單位或個人。阿里云會員賬號(阿里云賬號),是指阿里云根據客戶的注冊行為而生成的一串數字憑證,是阿里云會員用戶在阿里云網站上進行瀏覽網站、購買商品、使用服務、參加活動、發表評論、加入合作伙伴體系、成為云市場服務商等一切活動的身份標識。注冊及使用阿里云賬號,須遵守《阿里云網站服務條款》和《法律聲明及隱私權政策》

第七條【云市場】阿里云網站下設的一個子頻道(market.aliyun.com),由云市場運營方管理的、供云市場服務商和云市場用戶之間,就流量服務商所推廣的產品、技術及/或服務進行交易的網絡平臺。云市場下設多個類目,云市場運營方可能會調整市場類目的種類、名稱,以屆時云市場的頁面展示為準。云市場運營方可能會根據自身的經營發展情況,適時調整云市場名稱、網址及其他展示要素,并通過公告、站內信、郵件及其他有效方式通知服務商及用戶。該等調整不會影響云市場運營方與服務商在本協議項下的權利義務關系。

第八條【云市場運營方】(“運營方”):本協議中指阿里云計算有限公司,以及接受阿里云的委托,提供云市場自營類商品銷售及日常運營、業務活動及其他相關支持的阿里云智能科技(江蘇)有限公司

第九條【云市場推廣服務商】(“服務商”):通過入駐云市場流量服務商后,獲得云市場產品服務商在售產品、技術及或服務的推廣權限進行推廣,并在產品成交后獲得推廣激勵的阿里云會員。

第十條【云市場用戶】(“最終用戶”/“用戶”): 通過云市場與云市場在售的商品達成交易,以獲得產品服務商所提供的產品、技術及/或服務的阿里云會員。

第十一條【云市場店鋪】 (“店鋪”):是指產品服務商在云市場中展示商品、進行收費或免費售賣的虛擬場所。

第十二條【云市場商品】(“商品”):是指產品服務商在云市場發布的所有產品、技術和服務的統稱。云市場商品分為“云市場自營/代銷類商品”和“服務商自銷類商品”。云市場自營/代銷類商品是云市場運營方作為銷售方,將產品服務商的商品售賣給用戶。服務商自銷類商品是由產品服務商直接向用戶銷售其提供的商品。

第三章入駐

第十三條【入駐條件】入駐云市場,流量服務商需要同時滿足如下條件:

(一) 有效的阿里云會員賬號

(二) 通過阿里云賬戶企業實名認證;

(三) 需提供真實、有效的以下資料: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企業類服務商需要提供)及企業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必須與阿里云賬戶實名認證的主體保持一致)。

2、聯系人姓名及其聯系電話、郵箱;

(四) 登記服務信息,服務商需如實登記服務人員、服務時間、服務質保期;

(五) 簽署《云市場流量服務商入駐協議》;

(六) 繳納入駐保證金,根據阿里云發布的保證金規則繳納入駐保證金;

1、保證金的收取,在服務商入駐前需要根據商品售價以及服務商資質收取一定量的保證金;

2、保證金的扣除,當出現服務商違規或退款情況,云市場運營方有權先行扣除保證金中的金額賠付給客戶;

3、保證金的補足,當保證金不足時,服務商需在3個工作日內補足保證金,如果不予繳納保證金,云市場運營方將在下一周期結算款中先行扣除保證金部分作于補足,如下一周期結算款中無法補足保證金,將關閉其在云市場的所有商品授權、推廣相關權限,包括但不限于調用商品接口、登錄服務商msp后臺等,直至保證金補足;

4、保證金追加,凡是12個月內累積超過2次保證金扣除,云市場運營方有權在下一年內要求服務商追加1萬元保證金。

(七)云市場運營方要求滿足的其他條件。

第四章推廣管理

第十四條服務商在推廣商品時,除需遵循《云市場服務商入駐協議》外,還需遵循以下要求:

(一)服務商僅限有對云市場在售商品的推廣,對推廣商品和服務具體描述性展示需按照產品服務商已對外展示的真實發布的內容一致,不可按照流量服務商自己的理解進行拓展包裝;展示的商品和服務內容包含上架的商品標題、圖片、屬性、價格、服務描述等商品要素需和實際對外展示的商品和服務真實匹配對應,且推廣頁面無嵌入非阿里云網站的外部鏈接地址;

(二)推廣云市場商品時不得含有以下信息:

1、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的;

2、含有木馬、黑客程序等有損網絡安全的;

3、可能套取他人身份證、郵箱、手機號、銀行賬號、支付寶賬號等個人或者企業隱私信息的;

4、其他違反法律法規、違反國家政策或違反云市場運營方各項規則的內容。

5、推廣云市場商品的信息內容中不得使用 “唯一”、“最優”等夸大宣傳或過度承諾的用語;

6、推廣云市場商品的信息內容中不允許內置未在云市場上架的商品/服務的售賣交易入口,對商品的成交支付和續費等必須通過云市場平臺進行交易;

7、推廣云市場商品的信息中不得內置獨立的用戶管理系統并要求用戶重新注冊或錄入用戶信息。

(三)不得在推廣云市場商品的頁面發布和《云市場服務商入駐協議》及本管理規范中列明的禁限售信息;包括違反國家規定的政治宣傳和/或新聞信息;涉及國家秘密和/或安全的信息;封建迷信和/或淫穢、色情、下流的信息或教唆犯罪的信息;博彩有獎、賭博游戲;“私服”、“外掛”等非法互聯網出版活動;違反國家民族和宗教政策的信息;防礙互聯網運行安全的信息;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信息和/或其他有損于社會秩序、社會治安、公共道德的信息或內容等。

第十五條【發票】

(一)云市場流量服務商推廣云市場的商品,流量服務商應向產品服務商全額開具發票;

(二)流量服務商需在收到結算款后7個工作日內提供發票,或以雙方協商的提供發票的時間和提供方式為準。

第十六條【交易限制】流量服務商在商品和服務推廣過程中,不得引導用戶在云市場之外進行交易:

(一) 在服務過程中,通過云市場以外的渠道成交(例如用戶購買了云產品配置服務并已經付款,服務商引導要求用戶繳納額外費用才能啟動服務等);

(二) 用戶在云市場平臺已經提交購買的商品,服務商私自將用戶引導至產品服務商指定的其他渠道下單支付,以獲得產品服務商的激勵的;

(三) 流量服務商在推廣云市場商品和服務過程中,主動引導用戶使用非阿里云云產品的行為;

(四) 除以上列舉之外的其他搶占用戶資源的行為。

第十九條【禁止虛假交易】流量服務商不得通過不正當方式提高推廣的商品銷量或服務信用:

(一) 在商品及服務制作未完成的情況下,誘導客戶提前進行商品及服務的確認;

(二) 流量服務商以買家身份或委托他人以買家身份購買自己推廣的商品或服務,并做出好評;

(三) 除以上列舉之外的其他虛假交易行為。

第五章平臺運營

第二十條【行為規范】流量服務商在云市場平臺提供推廣服務過程中,應遵守以下行為規范:

(一)流量服務商提交或填寫的所有入駐信息、材料應當真實、準確、有效,不得使用虛假資質或虛假信息進行入駐,入駐材料的任何變更(或失效)應自變更(或失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云市場平臺報備;

(二) 流量服務商未經事先書面授權,不得以云市場、阿里云、阿里巴巴、淘寶或阿里云其他關聯公司等名義進行任何銷售及宣傳活動,包括電話,函件,郵件,文檔等;

(三) 流量服務商不得損害阿里云品牌和形象,直接或間接仿冒產品;

(四) 流量服務商不得擅自修改云產品安全配置;

(五) 流量服務過程中不得出現賬號提權、安裝后門程序等主動危害系統安全的行為;

(六) 流量服務過程中不得隱瞞其所發現的系統缺陷且惡意利用,應及時告知用戶;

(七) 流量服務商不得辱罵、恐嚇、威脅用戶;不得對用戶實施欺詐行為;

(八) 流量服務商應只獲取或通過open API對接獲取產品服務商已授權公開的商品信息和服務信息,流量服務商在推廣過程中不得將收集的用戶信息和商品信息用于推廣之外的任何目的或在其他未經云市場允許的其他渠道推廣,不得將信息出售、轉讓或向任何第三方披露,也不得超范圍收集商品信息和用戶信息;商品信息包含商品類目、商品類型、商品圖片、商品碼、商品名稱、商品簡介、商品價格、商品評分、評論數、成交數、商品地址、激勵信息、服務商店鋪信息和賬號信息等;用戶信息包括用戶會員名、手機號碼、地址、云產品賬號密碼、網站數據等;

(九) 流量服務商未經云市場運營方同意不得向用戶發送服務推廣信息,或通過任何方式對用戶造成騷擾;

(十) 流量服務商不得通過私自引導用戶更換購買地址,為產品服務商未經授權的地址,或產品服務商的指定的其他非云市場商品購買地址,從而直接從產品服務商獲得激勵的目的,或逃避其他云市場平臺規則的適用;

(十二) 流量服務商應積極對自身的推廣渠道進行檢查和優化,保證所提供的推廣渠道安全、可用;

(十三) 流量和渠道如有變化的話,流量服務商應及時同步更新到云市場;

(十四)連續30天零成交的被推廣商品,產品服務商有權對商品的激勵比例做調整;如30天內有成交或不滿30天的則只可改高、不可改低;

(十六)當發生投訴時,流量服務商應積極配合云市場運營方進行調查及取證工作,并在30分鐘內響應:

1、流量服務商不得假冒客戶致電,表示撤銷投訴;

2、流量服務商不得在接到客戶投訴后,虛構事實,隱瞞實情,阻礙云市場運營方正常調查;

3、流量服務商不得對客戶的投訴置之不理、不積極跟進協商解決;

4、流量服務商不得對客戶辱罵、恐嚇、威脅用戶。

5、流量服務商不得采取其他弄虛作假、阻礙云市場運營方調查取證的行為。

6、流量服務商應當向云市場運營方提供舉證資料,包括:用戶和流量服務商線下簽署的協議、流量服務商和產品服務商線下簽署的協議,及對應的溝通/聯系記錄、電話錄音、郵件往來溝通記錄、釘釘/旺旺溝通記錄等為依據,QQ聊天記錄或其他第三方即時通信記錄僅作為參考資料。

(十七) 當流量服務商推廣商品時因為版權問題(包括云市場運營方接到投訴或有合理理由判斷的情況),被版權所有方追責,流量服務商應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權:

1、下架該推廣的商品;

2、為已使用該商品的用戶,提供替代該商品、或和產品服務商和用戶協商退款、或其他解決方案,并負責用戶數據遷移及其他相關服務所產生的費用;

3、其他合理必要的措施和補償方式。

第六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違規情形與處理】服務商出現違規情形后,云市場運營方按照附件一《云市場服務商違規情形處理一覽表》,依據相應的違規情形認定和處理流程,經認定屬實后,進行相應的處理。

第二十二條 【節點處理】云市場對服務商進行獨立的違規處理,處理的方式有如下措施:

1、扣分:依據流量服務商不同的違規行為予以扣分的方式并予以記錄;

2、推廣凍結:指停止推廣商品的相關權限,但不影響產品服務商店鋪商品正常展示和已訂購商品的用戶正常使用;

3、保證金扣除:指依據流量服務商不同的違規行為予以扣除部分或全部保證金的方式。

4、清退:流量服務商違規扣分累計達24分的,所有商品下架,流量服務商清退,保證金扣除;

5、依據法律法規政策、協議條款及管理規范的規定,云市場運營方有權采取的其他措施,包括展現方式降等、違規通報、追加保證金、限制商品類目等。

第二十三條【違規扣分】流量服務商違規所扣分數將在每一財年結束的三月三十一日二十四時清零。若投訴須進行跨年度處理的,則所扣分值記錄到下一個財年中。

第七章退出管理

第二十四條【合作終止退出】協議期限屆滿而雙方決定不再續約,或出現由一方或雙方提出的提前終止協議的情形時,流量服務商退出云市場。

第二十五條【主動退出】流量服務商有權根據自身的實際經營情況,申請退出云市場。

第二十六條【清退】流量服務商如出現以下任一情形,云市場運營方有權立即將其清退出云市場:

1、流量服務商出現上文【違規處理】里所列的應被清退的情形;

2、不再符合相應的入駐條件;

3、流量服務商會員賬戶因違反云市場運營方網站的其他規范,已被云市場運營方列黑名單或清退的。

4、流量服務商在一個年度內違規扣分累計達24分;

5、其他云市場運營方認定流量服務商違規情形嚴重的行為;

6、流量服務商被阿里巴巴集團列入黑名單或予以清退的。

第二十七條【退出再申請】流量服務商主動退出云市場的,自退出之日起須間隔一年以上方可再次提交入駐申請;流量服務商被云市場運營方清退出云市場的,不得重新入駐。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規范至發布之日起即時生效。

第二十九條云市場服務商行為,發生在本規范生效之日或修訂之日以前的,適用當時的規則;發生在本規范生效之日或修訂之日以后的,適用本規范。

第三十一條云市場運營方有權根據市場環境、合作商合作體系發展狀況等因素對本管理規范做相應的修訂。

云市場服務商違規情形處理一覽表:

違規類型

違規內容

扣分

處理類型

保證金扣除

違反行為規范

未經阿里云或其關聯公司授權,服務商在其服務標識、服務標題、服務簡介、服務詳情、圖片或其他頁面服務中使用“阿里巴巴”、“阿里”、“阿里云”、“萬網” 、“支付寶” 、“Alibaba”、“Ali” 、或關聯公司的名稱、或上述品牌的附屬標志及圖案的任何變體、縮寫或錯誤拼寫。

12

店鋪凍結15天

5000元

服務商向運營小二行賄等行為。

24

清退

全部扣除

對于服務商引導云市場客戶進行線下交易的行為,將采取零容忍政策,一經查證屬實,將立即清退相關服務商,永久終止云市場業務合作。(服務商終止合作、商品下架等觸發的未完成項目的退款除外。)詳見:交易限制第十六條。

24

清退

全部扣除

服務商不得通過私自引導用戶更換購買地址,為產品服務商未經授權的地址,或產品服務商的指定的其他非云市場商品購買地址,從而直接從產品服務商獲得激勵的目的,或逃避其他云市場平臺規則的適用

推廣云市場禁止的服務或商品,或相關描述展示行為;

12

店鋪凍結7天

3000元

擅自出售、轉讓、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或以其他方式違規使用阿里云的商品和服務信息、經營信息和運營數據,及/或用戶的個人信息和相關數據的;

24

清退

全部扣除

違反誠信經營

發生售后糾紛或用戶投訴,經云市場核實屬于“服務未真實交付完成,在服務監管系統中提前引導用戶確認驗收”的情形。

6

-

3000元

對用戶實施欺詐行為引起用戶投訴,對用戶造成嚴重損失的。

12

店鋪凍結15天

5000元

當接到投訴時,假冒用戶向阿里云表示撤銷投訴。

6

店鋪凍結7天

3000元

當接到投訴時,虛構事實,隱瞞實情,阻礙阿里云正常調查。

6

-

3000元

服務或商品違規

辱罵、恐嚇、威脅用戶的行為。

12

店鋪凍結15天

5000元

當接到投訴時,對用戶的投訴置之不理,未在30分鐘內跟進協商解決。

3

-

-

拒不履行雙方已確認的服務承諾的,例如:未完成的過度承諾引起用戶投訴的。

6

-

-

服務商在或開發過程中出現賬號提權、安裝后門程序等主動危害系統安全的行為。

24

清退

全部扣除

推廣時攜帶木馬、黑客程序等有損網絡安全的。

24

12

清退

店鋪凍結15天

全部扣除

5000元

推廣時可能套取他人身份證、郵箱、手機號、銀行賬號、支付寶賬號等個人或者企業隱私信息的。

服務商在服務過程中擅自修改用戶云產品安全配置引起用戶投訴的。

推廣云市場商品的頁面內置未在云市場上架的商品/服務的售賣交易入口,對推廣的商品的交易必須通過云市場進行交易。

12

店鋪凍結15天

5000元

推廣商品頁面內置獨立的用戶管理系統并要求用戶重新注冊或錄入用戶信息。

12

店鋪凍結15天

5000元

提供商品時侵犯第三方知識產權或其他合法權利的。

12

店鋪凍結15天

-

普通情形:服務商無合理理由拒絕在收到結算款后的7個工作日完成開票動作。

6

-

-

嚴重情形一:服務商無合理理由導致累計超時開票數大于等于50張。

6

下架商品

-

嚴重情形二:服務商無合理理由導致累計超時開票數大于等于100張。

6

下架商品凍結店鋪7天

-

服務商通過虛假交易等方式提高商品或服務的銷量。

3

-

-

不正當競爭

服務商以惡意抄襲、評價、惡意投訴、詆毀、虛假訂購等方式進行不正當競爭。

6

店鋪凍結7天

-

使用虛假資質或虛假信息進行入駐云市場。

24

清退

全部扣除

違法入駐規則

服務商任意渠道推廣云市場的商品,其產品購買入口未鏈接到云市場對應的商品詳情頁上,以及未注明與阿里云的合作關系。

6

-

-

注:

  • 未在本表列舉范圍內的違規情形,云市場運營方依據管理規范所確定的原則進行相應的處理。

  • 云市場運營方有權視違規行為的惡劣程度、影響范圍、后果大小等,在本表基礎上疊加適用其他必要的處罰措施。